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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父母出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男方与其父母一起还贷,如果婚后男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就应为夫妻共同还贷,那么妻子可以要求补偿到自己还贷的份额及其升值部分。若是男方以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还贷,那么离婚时女方就不能主张分割房产。但若是婚后登记了女方的名字,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离婚后若是协商不成,一般为均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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