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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签订关于房产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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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北公安县]
[财产分配]
发表时间:2013-10-9 9:05:14

我与妻子签订关于财产关于房产协议,协议只写我对她赠与,没有任何义务。这样协议有效吗?第二,我的房产没有还清房贷,如果在还房贷期间就跟我离婚,她能得到我的赠与部分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赠与协议是有效的,但是在转移房屋所有权之前你可以撤销赠与,房屋所有权转移以房产登记为准,所以在你未还请房贷取得房产证进行房屋过户之前你都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在条件成熟时生效;也可以不附条件,即受赠人接受赠与不需要履行任何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房屋属于你个人财产,在你未还请房贷之前离婚的,女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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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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