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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中院原执行局局长张春翔获刑八年

时间:2019-5-22 19:34:53>跟律师谈谈<

5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张某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受贿、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记者查询发现,裁定书中的张某某正是此前已经落马的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局局长张春翔。一审法院以张春翔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8年。张春翔不服上诉,检方也认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裁定书显示,在张家界中院审理过程中,检方决定撤回抗诉,张春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张春翔,男,1966年3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市人,历任怀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副主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据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官方网站“三湘风纪网”2016年4月通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春翔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裁定书显示,因张春翔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7月14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7月16日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记者查询发现,湖南法院网2017年10月曾刊登了一篇名为《深刻汲取张春翔等人教训 努力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审判质效》的文章,文章称,怀化中院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审判质效推进会,会上指出,会议目的是传达贯彻湖南高院下发的《关于两起严重违纪违法“窝案”的情况通报》精神,进一步深挖张春翔、杨贤良、陈实等人违法违纪的根源,认真吸取教训。

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慈利县法院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2017)湘0821刑初252号刑事判决,张春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不当,提出抗诉。张春翔认为原判认定挪用公款罪定性不当,量刑偏重,提出上诉。张家界中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张家界中院审理过程中,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张春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张家界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及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许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张春翔撤回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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