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6日,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吕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吕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同时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132.8457万元,支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14.2755万元,承担本案评估费用13.471万元。
这是浙江省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背景资料
缙云凝灰岩资源丰富,素有“石城”之称。由于市场需求旺盛、采矿成本低、利润丰厚,过度、无序开采凝灰岩的现象在缙云屡禁不止。
近年来,虽然国家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仍有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非法开采凝灰岩矿产资源。非法采矿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是巨大的,仅仅刑事处罚难以全方位打击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未能充分发挥法律制裁的震慑、教育作用。
2018年3月2日,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通过主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吕某向他人承包位于缙云县壶镇镇赤溪岙的林地经营使用。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吕某在没有办理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赤溪岙非法开采凝灰岩销售获利。期间,缙云县国土局查获吕某非法采矿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吕某心存侥幸,仍继续开采。经鉴定,吕某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高达132.8457万元。
吕某非法采矿现场照片
“吕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已在当地形成了平面面积3000余平方米,高4-12米的不规则矿坑,造成了植被破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水土流失等现象,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非法开采形成的高陡边坡、危岩体及凹槽亦对人畜构成了安全隐患。”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李春忠说。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对采矿点现场环境进行了勘察,编制了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经3名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评审通过,采矿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14.2755万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吕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地质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遂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借助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固证,发现该案难点在于确定矿区原始面积以及非法采矿前后对比情况。
为此,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到县国土资源局调取了2013年至2017年期间,涉案矿区在4个不同时间节点的影像图,图像动态呈现了矿区受损过程。专家、航拍和影像图的结合,有效解决了案件取证难题,为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民生福祉,更是美好生活所需。为一己私利非法采矿,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矿产资源损失、生态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为非法采矿行为付出沉痛的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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