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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钱包冒领3.7万余元 情侣犯诈骗罪获刑

时间:2013-10-29 16:14:44>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家住湘潭县梅林桥镇的何琳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某茶楼做服务员,与田刚是男女朋友关系。田刚曾多次向何琳提及要何琳利用在茶楼的便利帮忙弄钱。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何琳在茶楼上班时,发现客人刘文斌将一个棕色挎包遗留在茶楼的包厢内,即将包收至收银台保管。当天晚上八点,田刚与何琳电话联系,何琳有意将刘文斌把包遗留在茶楼的信息告诉田刚,田刚遂萌生出将包冒领的念头,并要何琳翻看包内财物。何琳查看包内有一叠10000元的现金及资料等财物,即告知了田刚。随后,田刚驾车从湘潭县谭家山镇赶到易俗河镇,找到朋友张某,谎称是他老板的包遗留在某茶楼,要张某帮忙以刘文斌的名义去领包,并称他自己因茶楼内有以前的情人,不方便进茶楼领包,张某信以为真,由田刚在茶楼外等候,张某进入茶楼,和茶楼服务员交谈领包的事情。田刚打电话给张某,要茶楼服务员吴某接听电话,田刚在电话中冒充刘文斌本人,骗得吴某的信用后,由吴某将包交给张某领走并交给田刚。包内有现金37000元及证件等物品,经鉴定,被骗走的两个包的价值为5838元,总计价值为42838元。案发后,何琳已退赔赃款37000元并已取得刘文斌的谅解。


【法官审理】
  法院认为,田刚、何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何琳积极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对这一对情侣犯诈骗罪作出了一审判决,田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何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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