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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红、王XX诉王长套、燕爱梅、王刚甫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3-4-16 14:50:10>跟律师谈谈<

    原告王桂红,又名王红,女,38岁。

    原告王XX,女,16岁。

    法定代理人王桂红,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长套,男,67岁。

    被告燕爱梅,女,64岁。

    被告王刚甫,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田军奇,河南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桂红、王XX诉被告王长套、燕爱梅、王刚甫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俊杰、被告王长套、燕爱梅、王刚甫的委托代理人田军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桂红、王XX诉称:原告王桂红、王刚领于1993年12月结婚,1994年9月22日生育女儿王XX。2007年9月28日,王刚领在无锡一铝合金厂上班时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由被告王刚甫等人与厂方协商赔偿事宜。2007年9月3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厂方赔偿原告家人27万元,王刚甫将赔偿款领回后由三被告掌控,未交付原告。因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后,经褚河乡司法所处理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返还二原告应分得的抚恤金、死亡赔偿金等150000元。

被告王长套、燕爱梅、王刚甫辩称:三被告没有领取27万元赔偿金的行为,故也不存在侵占赔偿金之说,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王桂红与王刚领系夫妻关系。

2、户口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与王刚领之关系问题。

3、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王刚领因工伤死亡后,厂方已赔偿27元。  

4、2008年1月17日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王刚领的赔偿金已得到赔偿。

    被告王长套、燕爱梅、王刚甫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第2份证据,被告无异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第1、4份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证据3虽系复印件,但被告王长套已实际认可,应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王桂红于1993年12月7日以王红的名义与王刚领结婚,1994年9月22日生育女儿王XX。后因家庭关系紧张,王桂红长年外出打工,王桂红外出打工期间,王刚领于2007年9月28日在江苏无锡市打工时因事故死亡。经协商,李伟明同意赔偿270000元,双方约定除已付100000元外,下余170000元于2007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长套只认可得到100000元的赔偿款,另外170000元因对方人跑了没有给付。王长套与王刚领系父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红、王XX,被告王长套、燕爱梅作为王刚领的直系亲属,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原告关于被告已获得270000元赔偿款的主张,因无证据证明,被告不予认可,本院无法采信。被告王长套已认可的赔偿款100000元,应先扣除丧葬费后再行分配。2006年江苏省无锡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658元,故丧葬补助金为14829元(29658÷2)。原告王贝贝现未成年,被告王长套、燕爱梅已达退休年龄,均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因此,王贝贝应得抚恤金为44487元(29658×30%×5),王长套80076.60元(29658×30%×9),燕爱梅106768.80元(29658×30%×12),王桂红、王XX、王长套、燕爱梅应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38404元(29658÷12×56),每人应得34601元。以上款项共计369736.40元(不含丧葬费)。故原告王桂红应得7971元      {34601×[(100000-14829)÷369736.40]},王贝贝18218元  {(34601+44487)×[(100000-14829)÷369736.40]},王长套26417元{(34601+80076.63)×[(100000-14829)÷369736.40]},燕爱梅32565元{(34601+106768.80)×[(100000-14829)÷369736.40]}。故王长套应支付王桂红7971元,支付王XX18218元。本案死者王刚领是否有私生子,因原告王桂红不认可,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确认。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王刚甫、燕爱梅占有赔偿款,故王刚甫、燕爱梅不承担本案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长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桂红7971元、支付王XX18218元。

    二、驳回原告王桂红、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300元,由原告承担2845元,被告王长套承担455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王长套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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