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就完善证券类型、注册制衔接、中小企业保护等内容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那顺孟和建议增加有关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针对受侵害者众多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合适主体或者合适主体不提出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市场公益诉讼”是个新鲜词,毕竟距离公益诉讼条款第一次写入民诉法不足十年, 尽管“公益诉讼”这个词近年来因为检察机关的介入在法律层面有着高频热度,公益诉讼本身对中国法治实践而言其实也是个新鲜词。在“修订历时漫长、过程艰难”的《证券法》修订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建议,不仅立足于对全体投资者的法律保护称得上用心良苦,也将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知重新拉回到立法引入公益诉讼条款的初衷。
在2012年9月获得通过的新版民诉法中,“公益诉讼条款”被正式引入法典,明确“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近十年的公益诉讼实践(特别是检察机关介入提起公益诉讼)为社会贡献的,不仅是渐成气候的公益诉讼具体案例,更有人们对公益诉讼的认知和体会。但与此同时,人们对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客观上也不乏局限,在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之外,是否还可以有其他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与实践?
起码在立法层面,答案是肯定的。现行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以列举的方式给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两种典型类别,也同时用“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公益诉讼的范围作了兜底。不仅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对其他一切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都赋予了相关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在公益诉讼条款写入民诉法前,是否对公益诉讼提起主体进行限制多有争论,各方讨论的初衷在于给公益诉讼的实践尽可能地争取空间——无论是诉讼主体,还是诉讼范围。而事实上,对公益诉讼具体类型的不排斥也是立法开放性的一种体现,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提出和讨论,不失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种探索。
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可以列入?事实上,证券法“四审稿”已有部分涉及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的内容,在证券投资纠纷中,证券投资人可能更多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方式或更契合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维护。
但同时也要看到,作为财产性收入获得者的证券投资主体,越来越成为普通社会成员的一种重要身份特征,因投资纠纷引发社会性纷争的情况已不在少数,能否对证券市场秩序进行有效维护,也越来越攸关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市场公益诉讼的提议、讨论和探索,有其必要性。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对履职不力的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有引入公益诉讼的必要。
还要看到,此番证券公益诉讼的建议,更多基于“如果没有合适主体或者合适主体不提出诉讼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检察机关在公众提起诉讼存在困难、或适格主体怠于提起诉讼情况下的挺身而出,本身也带有法律监督的公益性质,能否在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公益诉讼之外有更多实践,需要立法为相关探索留足空间。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纠纷的呈现方式和解决路径也都会有相匹配的变化,涉及到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种案件类型也将更多元,乐见在此背景下的公益诉讼能有更多积极的讨论、探索和实践,证券市场公益诉讼只是个开始。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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