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未经储户同意,擅自将该储户的交易明细提供给某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南沙区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银行向储户书面道歉并一次性赔偿100元。
小申(化名)原是A公司员工,离开A公司后,双方产生了劳动争议纠纷。去年10月21日,A公司想要提取2013年至2015年小申的工资入账明细,便向B银行发出联系函,要求打印该明细表。次日B银行将2013年至2015年小申该银账号的全部交易明细(入账、出账)提供给A公司。小申得知情况后找B银行讨要说法。经监控录像及查询银行卡清单明细函等资料证明,B银行确认其工作人员在打印小申工资入账明细时未筛选工资项,一时失误将其所有交易明细提供A公司。小申认为B银行未经其授权擅自将其交易明细提供给他人,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将B银行告上法庭,要求B银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元。
事件发生后,B银行主动向A公司追回了相关账户的交易历史明细清单原件,并在内部做了通报批评,进行了相应整改。
本案审理过程中,B银行同意向小申书面道歉并赔偿100元。经法庭调解,小申不同意调解结案,坚持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最终,南沙法院判决B银行向小申书面道歉,并一次性赔偿小申100元。
在线律师提醒,我国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相关规定。本案中,个人银行账户历史交易事实属于交易人、账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使用。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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