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9-15 9:41:17>跟律师谈谈<
【案例一:法院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
王某的银行卡在外地被盗刷3.67万元,她起诉发卡银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银行承担80%的责任。因王某将银行卡密码告诉母亲并经常将卡给母亲使用,用卡不规范,自担20%的责任。
王某诉称,2009年8月,她申请开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2014年5月13日深夜,该银行卡通过ATM机被他人转账3.67万元。当时她本人持卡在北京,由于晚上手机关机,次日早晨打开手机收到了客服发送的短信提示。知晓银行卡内存款被支取后她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案予以受理,但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王某起诉要求开卡行赔偿损失。
银行辩称,银行卡密码由王某设定,王某作为密码唯一保管人,其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
法院查明,涉案银行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通过ATM机转账3.67万元。法院调取了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上述交易确实是他人所为。经询问,王某称银行卡经常由其母亲使用,自己使用较少。法院认为,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对储户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使用。依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其称别人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法院采信。银行应当承担王某的相应损失。
对于银行的辩解,法院认为,依据银行章程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但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持真实的银行卡交易。考虑到王某的母亲也知晓王某银行卡密码且经常使用该卡,王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用卡不规范的情形,法院酌定王某对其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如果储户偶尔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亲友,授权对方帮助取款,不足以构成用卡不规范。此案中,之所以认定王某用卡不规范,是因她经常性地将银行卡给母亲用,且有多笔是网上交易,这毕竟增加了银行卡被盗刷的风险,因此酌定王某承担责任。依据银行章程的约定,假如此案中取款人用的是王某的真卡且用密码交易,银行就不用承担责任。
【案例二:5.48万遭盗刷 银行被判赔钱】
秦先生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异地被人通过ATM机盗刷了5.48万元,他认为银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起诉要求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赔偿损失。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秦先生胜诉。
储蓄卡遭异地盗刷
秦先生起诉称,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银行储蓄卡在北京取款,发现卡中余额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细查询,其账户于2014年8月4日分4次通过ATM机转出及取现共计5.48万元,4笔交易产生手续费共138.8元,造成账户损失5.49万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马上拨打交通银行客服热线对储蓄卡进行挂失处理,并报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侦查。经交行北京分行查询,他的储蓄卡于2014年8月4日产生的多笔不正常交易均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一台ATM机上。
秦先生称,该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丢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济南取款、转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该卡密码外,并未告知他人,很明显是遭到异地盗刷。
秦先生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应赔偿其储蓄卡被异地盗刷的全部损失。
银行称储户泄露密码
交行北京分行答辩称,该行借记卡采用“密码身份认定”原则,即只要输入的密码与预先设定的密码一致,所进行的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注意保护信息安全,防止密码泄露,并应对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隐秘使用密码的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即便当前举证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侦破之后确定。银行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恢复审理。
银行还称,即便本案确系他人“异地盗刷”,但因该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密码是正确的,故非经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码,他人无法完成转账交易。因此,由于秦先生本人或其妻子、家人没有妥善保管该借记卡和密码所导致的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不负有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条卡,在济南被转账和取现时间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点多。西城警方依据作案时间、作案方式等特点,初步判断系犯罪嫌疑人所为,该案尚在侦查中。因ATM机和周围监控设备的原因,从监控录像中无法判断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确定是真卡还是伪卡。
法院判决银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为金融机构,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防范犯罪行为、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以确保持卡人卡内资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对其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本案的审理无须以该刑事案件认定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对银行中止本案审理之申请,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
交行北京分行赔偿秦先生储蓄损失5.49万余元及利息损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诉被二中院驳回。
争议焦点
嫌疑人使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窃取秦先生借记卡内的资金,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窃取银行卡信息制造伪卡进而窃取银行卡内资金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因秦先生名下的借记卡并未开通余额变动短信提醒业务,他于2014年8月6日取款时才发现涉案借记卡余额存在异常,当即向交行北京分行申请挂失该卡,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窃取秦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利用的是伪卡。秦先生作为普通借记卡持有人,基本穷尽了事发后能够采取的救济手段,并有效地防止了损失的扩大。
【案例三:外地盗刷30万 两级法院驳回】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身上,却被人在外地POS机上刷卡消费、在ATM机上取现共30万余元。男子刘某以银行违约起诉银行索求赔偿。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银行无过错,先后驳回男子诉求。洪山区法院昨日通报这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并建议市民遭遇此类案件时,最好打侵权官司,而不要打违约官司。
人卡都在武汉,外地盗刷30万
2009年7月19日,刘某在东湖高新开发区某支行办理了一张“理财金账户”银联卡,并按银行提示设置了交易密码和短信通知。2013年1月23日,刘某在家中先后收到银行客服短信提示:该银联卡在POS机上刷卡消费296000元,在ATM机上取现4500元。刘某人在武汉,银行卡也在身,当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笔交易为两人同时持卡在河北石家庄市分别进行。
起诉银行违约,两级法院驳回
30万余元就这样被人“刷”走,刘某找银行讨要说法,遭到银行拒绝,于是将银行诉至洪山区法院。
刘某诉称,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协议,银行有义务保管其银行卡信息,但银行电脑系统无法识别克隆卡,导致其遭受巨大损失,银行行为违背了《合同法》,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30万余元。
银行调取刘某的消费信息,发现刘某在网上有交易行为,在资质较低的POS机上也有消费行为。认为刘某的这些行为可能造成其银行卡信息泄漏。根据双方的服务协议,银行卡的支付是以卡和密码为凭证,刘某有保管好自己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但刘某没有尽好自己的义务,造成自己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洪山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已经举证刘某存在保管和使用银行卡不当的行为,但刘某所提交的证据尚无法认定银行存在违约行为。银行电脑系统能否有效认定克隆卡,在电子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电脑系统的安全和漏洞的攻防始终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不宜对银行苛刻要求。判决驳回刘诉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起诉侵权 可要求银行举证
洪山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银行卡信息泄漏通常有以下一些渠道:持卡人将交易凭条随手丢弃;网上交易时,蹭他人免费WIFI使用;网上交易时不小心进入“钓鱼”网站;将银行卡给朋友应急使用等。
他提醒市民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发生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想举证银行有过错,往往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依据《合同法》起诉银行有违约责任,吃力不讨好。该负责人建议,市民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打侵权官司,起诉银行未尽信息保管义务,造成侵权。侵权官司中,持卡人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虽然其举证一样艰难,但一些特别的侵权案件中,法院可以要求举证倒置,即要求银行方面举证,从而最大限度维持受害人权益。
签名认证 被盗刷银行担全责
这位负责人还建议,市民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时,最好明确持卡交易中使用“签名认证”,而不使用“密码认证”,这样,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将会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四:储户银行卡内7万余元不翼而飞 法院判银行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利息】
储户银行卡内7万余元不翼而飞 法院判银行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利息
银行卡一直被自己紧紧地攥在手里,密码也从未向他人泄露过,可卡里的7万余元却不翼而飞。
记者昨天获悉,清远城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银行存在过错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利息。
卡不离身,7万多元怎么没了?
原告刘小姐于2009年4月23日在被告清远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该卡及所设的密码一直由原告持有。
2011年8月31日,刘小姐在使用涉案银行卡时发现卡内资金异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据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一男子使用非原告储蓄卡在广西南宁某银行通过ATM转账及ATM取款的方式发生交易74988元并产生手续费250元。原告认为其卡及密码并未丢失,卡内存款也非其本人所取,清远某银行应当赔偿损失。但该银行认为银行ATM机凭密码支付,原告无法证明该款系他人盗取或伪造卡片进行支取,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上述损失。由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238元及利息。
日前,清远城区法院作出判决,银行存在过错,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利息。
银行为什么要担全责?
法院:银行有责保障存款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清远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即与该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从视频监控内容可以确认取款人持有的银行卡非原告持有的储蓄卡,原告银行卡内的存款确非本人支取。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相对人,在他人使用非储户的储蓄卡进行交易时,未能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义务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造成了储户经济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75238元及利息。
律师:密码被盗持卡人要负责
律师认为,如果储户银行卡未离身,是第三者凭复制的卡在异地进行取款,这本身就说明银行的安全系统存在问题。根据合同关系,银行未能替储户尽到保管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储户的一切损失。
但在类似纠纷中,通常银行方辩称银行卡的密码是持卡人自行设计,无论是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他人使用,都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如果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密码被他人盗取,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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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银行卡犯罪屡有发生。其中在ATM机上动手脚是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手段。犯罪分子通常通过在ATM机上安装摄像头或读卡器,在银行卡客户取款时,盗取卡号、密码等信息,随后“克隆”银行卡,将受害者银行卡上的钱取走。
这类案件,往往又因为不法分子流动性大,案件侦破难度较大。因此,取款人在取款之前一定要仔细查看提款机旁是否有可疑装置,输入密码时注意用手遮挡等,保护自己的隐私,以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近年来类似的案例:
银行卡被克隆36万被盗 银行被判全责
2009年3月13日9时许,储户刘某华手机收到某银行短信,称其卡消费了361000元,查询后发现卡内的361000元不翼而飞。尽管事后银行垫付储户180500元,但终因分歧太大对簿公堂。
监控录像显示2009年2月26日19时许数名戴着帽子、眼镜的可疑男子在被告银行某取款机上先后安装和拆除疑是摄像机和读卡器之类的物品,期间刘某华的妻子曾在该柜员机上取款。
银行认为,原告的密码泄露不是其生产系统故障、技术漏洞或职员主观过错导致,而是由于原告对密码保护不善或其他原因所致。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的柜员机被人安装疑是摄像机和读卡器之类的物品、原告刘某华的妻子在上述时间到该柜员机取款、获知银行卡在深圳被消费361000元后立即向银行报告并报案等证据间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原告刘某华在被告处办理了银行卡后,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按照原告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原告或者原告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最后法院根据银行已垫付180500元的事实,判决某银行向原告刘某华支付180500元及利息。
信用卡遗留车上被盗刷 银行不担责
2009年6月30日,何先生将随身腰包遗留在车上,车门被撬,腰包内相机、手机、某银行信用卡等财物被盗。尽管何先生已报失,但其信用卡已被盗窃者在清远某百货公司、某珠宝公司分别消费12218元和2249元。
法院认为,从清远某珠宝公司提供签购单可见,上面均有何先生姓名字样的签名,应认定某珠宝公司收银员已尽到了对签名的合理核对审查义务,对信用卡被盗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该银行在何先生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及时对该卡进行了挂失处理,已尽到了发卡行的应尽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对何先生的信用卡在挂失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网上资金被盗 银行免责
清远一事主轻信陌生手机发来的短信,登录短信内容中的“钓鱼”网站,致账户内近100万元资金不翼而飞,便以网银交易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为由,状告银行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在借记卡和网银口令卡上均留有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及银行官方网站,李某在收到非银行客户电话发来的短信后,既未核实消息来源,也未认真核对网站地址,就登录他人提供的“钓鱼”网站进行网银业务操作,造成的损失应由储户自己承担,银行不应承担。
【案例五:】
遭遇银行卡被盗刷。这个聪明的姑娘,一步步努力,终于从银行讨回自己的大部分损失。不过,大伙儿以后一定要小心刷卡,防止卡被复制或泄露密码。
卡在身边,钱一笔笔被刷走
今年8月31日晚上9点47分,刘姑娘正在家休息,手机突然收到一条银行短信,显示她从自助终端转账1万多元。
刘姑娘警觉了起来:银行卡就在身上,怎么会有人取走钱?
她分析,应该是遭遇盗刷,赶紧先打银行热线,要求冻结账户。
可就在这通电话期间,扣款短信接二连三发来,刘姑娘卡里的6万多元钱,被扣得只剩143元。
刘姑娘赶紧去派出所报案。
查找案例后,她决定起诉银行
属地派出所的民警说,这些人可能是团伙作案,复制了很多张卡,才会在一分钟内取走这么多笔,要破案,估计得花个一年半载。
盗刷的人抓不到,那找谁赔钱去?第二天,刘姑娘急匆匆赶到发卡行讨个说法,不料吃了个闭门羹。银行的答复是:对你的遭遇深表同情,但我们也没办法。
“他们说这是我自己的责任,只能是我倒霉。”刘小姐说,银行的观点是,只有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一致时,才会被取走钱,而密码肯定是刘姑娘本人保管的。
刘姑娘想来想去觉得,密码从未告知他人,银行卡也在身边,这说明银行卡本身存在安全漏洞嘛!
她先通过银联系统,查询到5笔都是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的一台ATM机器上操作的。
而当晚11点左右,刘姑娘就携带银行卡去了派出所报案,这就可以证明刘姑娘本人不在电白县,卡也在杭州。
随即,她又在网上查找案例,发现很多人有过类似被盗刷的经历,通过起诉银行,获得了全额赔偿。
银行工作人员也告知刘姑娘,只能通稿法律途径解决。
于是,刘姑娘赶紧聘请了律师为她打官司。11月25日开庭当天,法官主持双方调解,银行当即表示愿意调解。
起初,银行说刘姑娘承担40%的损失。刘姑娘不答应,觉得银行应该全赔才对。
后来,考虑诉讼过程的漫长等待,刘姑娘最终接受了赔偿80%的方案,案结事了。
盗刷银行卡案,银行败诉居多
正如刘姑娘所言,记者在浙江法院公开网查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发现,多起涉及储户银行卡被盗刷的储蓄合同纠纷,都是银行败诉。
法院判决银行败诉的理由一般是,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安全负有保障义务;银行发行的卡片有安全漏洞才被犯罪分子复制;不能证明储户有银行卡和密码保管不当的情形。
其中,也有东阳的一起案例,法院判决储户承担次要责任,认为储户没有举证自己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
经过这次官司,刘姑娘也算是半个专家了。她昨天委托本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用卡安全:
1、消费时第一台POS机刷一下,没刷出来,换一台重刷时,要警惕。那台没刷出来的POS机,是不是就是复制磁条信息、盗取密码的犯罪工具;
2、一旦遭遇盗刷,第一时间冻结银行卡止损;
3、迅速携带银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
4、去银联调取刷卡记录,证明盗刷地是外地,你不可能在该处;
5、证据搜集完毕后,起诉银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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