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5 16:10:55>跟律师谈谈<
(一)雇佣关系的定义及分类。
所谓“雇”,是指劳动力的使用者“出钱让人给自己做事”,所谓“佣”,是指“受雇佣的人”,即劳动力的提供者。 “雇佣关系”则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而另一方用于实现其利益的社会关系
(二)雇佣关系的构成要件:
1、 雇佣关系的主体一方是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包括单位和个人),另一方是出卖劳动力的雇工(只能是个人)。由于双方力量的差异,协商的过程往往不平等,雇主一般都能取得优势地位。
2、 雇佣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双方有其各自的目的,其中雇主的目的是获得劳动力,雇工的目的是获取工资。雇主非经雇工同意,不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雇工非经雇主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力。
3、 雇工依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这种指示不仅可以通过表明目的和要求的方式传达,还包括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指定专人监督管理等方式传达。雇工提供的劳动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
4、 雇主为雇工的劳动支付工资。工资一般表现为货币形式,计算方法可以是按工作时间支付,也可以是按工作量支付,当然也可以考虑各种因素综合定价。
(三)当前我国至少存在以下雇佣关系的特殊形式:
1、 家庭帮工形式。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致,家庭工作也开始社会化了。大量的家庭工作交由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来完成,如家务钟点工、保姆、家庭教师、家庭护士等。这些形式都属于个人雇佣关系、事务性雇佣关系。
2、 农民帮工形式。当今社会,农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土地的束缚,拥有了劳动的选择权。当农民选择了其他更为适合自己的职业时,为了完成集体经济组织下达的耕作任务,只好雇请他人代为耕作,这就产生了农民帮工。这种形式属于个人雇佣关系、非从属性雇佣关系、经济性雇佣关系。
3、 承包人用工形式。承包人通常为个人,承包人承包工作事项后的再雇工,不属于单位雇佣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调整。然而,承包人用工与单位雇佣关系有着诸多相似之处,因为承包人仍然以发包单位为名义对外从事活动,仍然沿用发包单位的劳动纪律等等,其优势地位与单位雇佣关系的雇主几乎无异。
4、 合作型雇工形式。有些情况下,雇工虽然也是出卖其劳动力,但其与雇主之间关系较松散,雇工受到雇主的约束很少,甚至只需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即可,如出租车司机等。这类形式可以称之为合作型雇佣关系,近于非从属性雇佣关系。
5、 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