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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法律网:公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0-16 15:58:53>跟律师谈谈<

    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分配时是否要先用于偿还债务?云法律网认为,公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必用于偿还债务。

   实践生活中,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是因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我国立法上发生过几次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

    1现在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认定,是按照200451日生效的最新的解释认定,因此是物质性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侵权人致人死亡,不仅侵犯了死亡的生命权,同时也造成了如果死者还生存,其有生之年所取得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就是对死者应当取得的,但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死而没有取得的财产进行赔偿。由于人的寿命不能预测,因此有生之年应当指的是人的平均寿命减去死者的实际寿命,这个期限也应当是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例如:死者30岁,人均寿命是71岁,赔偿年限为:71-30=41年。但是笔者们国家采取的是有限制赔偿,即六十周岁以下,赔偿20;六十岁周岁以上,年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据此,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未来收入的赔偿,应属于死者的遗产。

    2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7)项中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据此,可预期取得但死亡时尚未取得的债权及收益均属于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其出处及范围均根据死者而来,与《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债权及尚未取得的收益的范围和性质均相似,故也应属于遗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中“不宜” 说明了三点:1并不是规定死亡赔偿金一定不能认定为遗产,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也可以认定为遗产。2说明在最高院内部对死亡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近亲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伤害应获得了赔偿。因此,作为财产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当认定为死者的遗产。“不宜作为遗产”的观点是最高院的观点,但“不宜”与“不应”有本质区别,说明最高院内部有争议,当然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纳!认为从“继承丧失说的”角度上讲,死亡赔偿金应作为遗产,但要注意死亡赔偿金包含的范围,他不包括丧葬费、抚养人费用、精神抚慰金等,也正因为如此,才认为应属于遗产。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法律规定不明确。长期以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一直争执不休。有人认为它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它是死者的遗产,还有人认为它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可以视为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遗产,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最高人民法院200312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的“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因为一个人的收入,除去其个人消费部分,其余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家庭积累。如果某人因人身损害而非正常死亡,其家庭在其未来正常生存年限中可以预期的收入因此而丧失,这实际上是其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者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显然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给付的。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享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依照继承法规定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当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如股票、存款利息收入及最高法院(1987)民他字第52号《关于保险金能否成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关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的规定。很显然,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

3因为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可以比照遗产的分配方式分割,所以容易与遗产混淆。但是其虽然有遗产的性质,但不属于遗产。

 

 云法律网支持第二种观点: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需要先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虽然系一种物质性损失的补偿,而其计算方式也是以死者年龄等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补偿的对象系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换句话说,该补偿系对死者亲属,因侵权人造成死者死亡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物质性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说对死者本人损失的补偿。如果将该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的话,就是说生命的价值,可以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予以计算出来,并由侵权人进行赔付。这样,我们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那就是生命是可以用具体数额来衡量的,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2、死亡赔偿金是比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而不是说就是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以分配方式来反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更加不能以明确规定是遗产,有利于实践中的分割事宜为由,轻易认定其是遗产。

   3、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并不是对债权人的损害。有人认为,现有的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数额较大,如果按照遗产处理,先进行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再进行分配继承,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经济往来必定要发生,如果因死者的突然去逝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维持,从道义上是不公平的,从法律是也是不公正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缺失,更是社会的缺憾。

    而云法律网认为上述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公民日常发生借贷关系,大多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与感情。债务人的突然逝去,分为自杀和非自杀两种。首先,因债务人自杀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从法律上讲,并非是法律的不公平,而恰恰是法律文明进步的体现。债务人自杀后,其合法财产不足清偿债权人的,以其继承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来偿还的说法,岂不是在要求满足债权人而去损害继承人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债务人非自杀,债权得不到保障,就更加不能归咎于债务人了,也不能归咎于其继承人或第三人,因为债权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因为债权人利益受损了,就一定要填补。对于债务人的生命权来说,债权显然分量不足。下面两种情况对比分析就能有所结论:A、债务人如果系自杀,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死亡赔偿金(政府抚恤金、公益捐款非赔偿金)的,更加不存在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的说法。B、有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发生死亡并非是债务人意愿所能控制的,反而因此获得的死亡赔偿金要用于偿还债务,岂不是变相对其近亲属的进行伤害?况且,债务人还有其他合法财产会用于先行还债再继承,并不是说不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完全得不到保障。

 

     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需要通过对死亡赔偿的前提、死亡赔偿的时间、死亡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从立法原意、民间风俗习惯、人身专属性等方面的分析,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现状,建议立法机构应加强对民事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规范法律适用条款,细化分割方法,便于实践操作和统一司法尺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是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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