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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你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9-22 17:54:40>跟律师谈谈<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筹资渠道,其特征是基于网络、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广泛。众筹商业模式由筹资人、出资人和众筹平台这三个参与主体组成。现代众筹按照回馈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四大类型:股权众筹、捐赠众筹、借贷众筹和产品众筹。

    众筹的运营模式是:首先成立发布项目的众筹平台,由筹资人在经过众筹平台审核合格之后,然后筹资人在众筹平台发布有融资需要的项目。并且,项目发起人要与众筹平台签订合约,明确对方的权利和义务。

    目前,国内众筹已有三个典型的成功案例:第一,是美微创投,这是一种凭证式的众筹,筹资人通过在淘宝网上出售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虽然最后因为有非法集资的嫌疑而被证监会叫停,但依旧不乏可以借鉴的闪光点。第二,是3W咖啡,是一种会籍式众筹,其经营理念强调的是互联网创业和投资圈的顶级圈子,创业者花6万就可以认识大批同样优秀的创业者和投资人,既有人脉价值,也有学习价值。第三,是大家投,大家投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托管服务,当创业项目在平台上发布项目后,吸引到足够数量的小额投资人,并凑满融资额度后,投资人就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虽然到目前为止,众筹模式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过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例,但必须清楚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就刑事方面来说,众筹可能面临如下几类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罪。

    案例一: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石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计约人民币5100万元。被告人石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造成大部分非法吸收的存款无法返还。案发后,被告人石某于2011年7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石某案发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1月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显著特征是: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回报,最终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176 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个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20 万以上或者人数在30 户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数额在100 万以上或者人数在150 户以上即被追究刑事责任。

    很多人对非法集资有种误解,认为只要不公开,只要对象不超过200 人就不算非法集资,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是把非法集资与非法证券类犯罪的立案标准搞混淆了。

    众筹在中国可能面临的第二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该犯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更严重,大家可以通过以下案例来认识一下究竟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于2003 年至2005 年在东阳市开办美容店、理发休闲屋期间,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为还债,吴某继续非法集资。2005 年5 月至2007 年1 月间,吴某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从林某等11 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 亿余元,用于偿付集资款本息、购买房产等,实际诈骗金额为3.8 亿余元。2012 年5 月21 日,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192 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犯罪性质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为恶劣严重,最高刑可以处以死刑。

  由上述规定可见,刑法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采取极其严厉的立法态度。甚至将集资诈骗类犯罪规定为重刑。而众筹的大众参与集资的特点极容易与非法集资关联起来,因此,涉及资金类众筹与非法集资犯罪存在着天然的联系,犹如处于楚河汉界两边一样,稍有不慎出现越界,就有可能触犯非法集资的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

    对于借贷类众筹而言,最容易触犯上述两大非法集资类犯罪。如果采用资金池的方法吸收大量资金为平台所用或者转贷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则该类借贷众筹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借贷类众筹虚构项目,将吸收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用于挥霍,或者卷款跑路,则该类借贷众筹涉嫌集资诈骗罪。目前,已经有部分跑路的P2P 被司法机关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

    另外几种罪名就不一一赘述,总之借贷类众筹最可能触犯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股权类众筹最可能触犯的罪名是虚假发行股份罪及擅自发行股份罪。规范类运作的产品类众筹和捐赠类众筹,一般不会触犯刑事法律风险。如果假借众筹从事犯罪活动,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犯罪。

    此外,如果以上违法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但也有可能面临触犯行政违法行为,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最后是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一个是股权争议问题,股权类众筹可能引发股权纠纷及公司治理有关的纠纷。对于采取股权代持方式的股权类众筹,还可能存在股权代持纠纷等。另一个是退出问题,如果没有事先设计好退出机制或者对退出方式设计不当,极容易引发大量的纠纷。

   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除了上述三类众筹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之外,众筹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比如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集团诉讼问题,电子证据认定问题,损失确定标准问题,刑民交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程序问题。因此玩众筹,我们不仅要考虑不能触碰刑事法律红线、行政违法法律红线,而且在模式设计上,需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完善有关法律文件,设定好众筹规则,将每一个操作流程进行细化,转化为一个个法律问题,然后用一个个法律文件固化下来,保证众筹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对众筹成败影响极大。

    说了那么多众筹模式的风险,那么作为投资者来说应该如何做才能规避法律风险呢?

    如之前所讲的一样,众筹可能触犯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以及民事法律风险,其中行政法律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关联性和对应性,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为行政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为犯罪行为。

    那么如何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或行政法律风险呢?在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持积极开放的态度下,借贷类众筹可以创新,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去触碰央行官员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则借贷类众筹则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的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第一条法律红线: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第二条法律红线:为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P2P平台未尽到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核查义务,甚至发布虚假借款标的;

   第三条法律红线:则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P2P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并采取借新还旧的旁氏骗局模式,进行资金诈骗的。

    根据上述划定的3条法律红线,作为借贷类众筹,要充分把自己定位为中介平台,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为投资方与资金需求方提供准确的点对点服务,不得直接经手资金,不得以平台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不得以平台承诺回报,不得为平台本身募集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并且要严格审查融资方的信息,严防虚假融资信息的发布。

    如果借贷类众筹能够做到上述几个方面,严格恪守法律红线,则借贷类众筹可能避开非法集资类刑事或行政类法律风险。

    众筹还存在诸多的民事法律风险,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在众筹模式设计及具体的交易交易流程设计上,要关注每一个细节,把每一个细节用一个个法律文本固化下来,避免约定不明发生争议。具体如下:

  1.作为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好众筹规则,参与者必须遵守众筹规则,相关各方与众筹平台应当有一份比较完整的协议,这个协议如果在线上完成,则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做好流程及文档管理;

  2.对于需求双方,就具体的债、股权投融资应做好具体协议的签署工作,如果在线上进行的话,可运用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平台应保管好整个电子文档备查;

  3.对于众筹过程中发生的股权代持问题,一定要签署好股权代持协议,对股权代持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的约定,避免争议;

  4.作为众筹结构的中的三方,投资方、平台及需求方(众筹发起人),应各自明确责任,根据各自在交易中的地位签署相应的法律协议。如果众筹结构中因需要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如资金监管方,担保方),应根据其在众筹中权利义务做好协议安排,明确权责。

    如果能够在众筹中做好以上几个方面,众筹可能会避免不必要的民事法律争议,从而有效地避开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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