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7-21 15:23:55>跟律师谈谈<
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主要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主要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一、医疗费
1.标准: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3.提示: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2.要求: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于按固定收入赔偿需有两点注意: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三、护理费
1.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要求: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4.提示: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四、交通费
1.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要求: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3.提示: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标准: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七、残疾赔偿金
1.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3.提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要求: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4.提示: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九、丧葬费
1.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1.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要求: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十一、死亡赔偿金
1.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3.提示: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十二、财产损失
1.范围:因车辆损坏、灭失等产生的财产损失
2.标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标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2.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3.提示:司法实践中一般以5万元为上限。